法律意识淡薄,“努力工作”却导致了牢狱之灾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1

在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潮中,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近年来很多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损失惨重,不少投资公司员工受到刑事制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较大,证据分散的特点。2019年我所查俭、王丽月律师经办了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通过认真阅卷、分析案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所辩护律师制定辩护方案并进行了有效的辩护,现结合经办案件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07月,公司成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便通过电视台、青岛早报、晚报、半岛都市报、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集资,并对外宣传该集资资金用于该公司经营服装、化妆品、珠宝、洗浴等实体项目的运营,并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了大批投资人。被告人徐某于20119月经社会招聘进入青岛某投资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资部业务员、投资部经理、资本运营总监。徐某工作期间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仅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接待投资客户、对公司的集资业务进行介绍宣传,上传下达公司投资的政策和管理政策等。至2014年,徐某直接接待投资客户16人,投资数额共计高达1700余万元。

后该公司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无法按时返还投资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徐某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被刑事拘留。后徐某家属到我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我所查俭、王丽月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人,我所查俭、王丽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过仔细阅卷,与办案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案件前后经过2次延期审理,延长审限1次,经过4次开庭审理,最终于20197月作出判决。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了被告人某有期徒刑3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以案说法】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非法经营的方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或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本律师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从事合法正当的职业来获取劳动报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一定要谨慎投资,切莫因占小便宜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