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元大虾事件,又引发青岛公安是否不做为,即店主宰客是否属敲诈勒索行为,到底有无怠政的争议。
我们的警察行政权(治安)本身便与刑事侦查权在很多领域交叉,侵财伤人扰乱秩序的,如果未构成刑事犯罪,大多作治安处理。有困难找警察早已深入人心,但这也实际上让老百姓把警察当做了第一帮助人,什么物价工商环保等根本不是第一考虑。或许是因为我们长期对物价等部门的工作不熟悉,或者是他们宣传不到位,或者是其他……,呵呵。
本事件警察已经出警并作调解或相应的解释说明,作为青岛律师,我认为警察在“司法实践”上已经尽到了责任。
有人提到事件涉敲诈勒索,言外之意,警察存在不作为,青岛警察大呼冤枉,并搬出相关文件对敲诈勒索进行释义。
其实,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最根本的是威胁他人使之害怕,被迫交出财物,记得我大学老师曾经幽默的形容,敲诈勒索是“恐怖的一刀”,诈骗是“温柔的一刀”。
在社会生活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很多民事行为已经越来越不单纯,与我们民法上的“欺诈”在性质上比较,越来越具有故意性,加害性。有的利用合法的合同外衣,恶意交付不符合质量的货物,有的利用他人不懂法,在合同条文上设置模棱两可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诱骗他人交付财物,桃之夭夭,合同诈骗罪应时而生。现实中也有利用警察权介入民事纠纷,达不法目的的,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以及立法的滞后或不清晰,公安对于合同诈骗罪与非的界限却常常无法准确界定,公安对自己也不清楚的民事刑事治安交叉的纠纷越来越持慎重态度。
仔细分析本次大虾事件,既有价格欺诈,也有拿棍子(未确定)恐吓,或限制顾客人身自由,或言语威胁的行为。且远来游客,时间匆匆,人地生疏,自属弱者。任一游客都会感觉不值,陷入被敲诈被欺骗的困境。这种被敲诈被欺骗的感觉,与刑法条文对敲诈勒索的定义以及现在司法实践上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区别,或者有点模糊。
查张明楷《刑法学》对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的界限认定,该书介绍了国外三种学说,即无罪说,有罪说,胁迫罪说,作者采无罪说,又但书:如果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所以教科书对于本次大虾事件的类似行为,也是让人读之似乎并不明确。没有对这种明知而恶意的欺骗行为进行解释或者归罪,看来只有等“胁迫罪”进入刑法视野了。
但无论如何,物价、工商、环保、质监等没有人身强制权的部门一定要行动起来,让老百姓看看,他们是如何规范价格行为的,是如何管理不诚信的商事活动的,是如何让企业付出污染代价的,是如何让牛奶没有三聚氰胺的。倘如此,我们的110民警会有更多精力去学习,去执法,去与邪恶作斗争。如各机关都动起来,什么联席会议,什么不归我管,都会销声匿迹。
38元大虾,也算是一次普法吧。
作者 李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