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2020级——侯懿菲
摘要: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离婚率也竹节攀升,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也激增。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则抚养权归属、彩礼返还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也会随之而来。本文通过实务中参与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了准予离婚的条件、抚养权归属以及数额的认定以及彩礼返还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而分析了实务中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准予离婚条件、抚养权、彩礼返还
引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社会格局日益变迁,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密度日渐松散,影响当事人离婚的不确定性因素与日俱增。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事矛盾也呈现出数量激增、类型多样的趋势,离婚案件汹涌而来。本文将要分析的案例系笔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协助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诉讼。
一、案情概述
原告齐某(女方)与被告黄某(男方)经人介绍,在双方父母的包办和催促下于 201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黄某2020年12月5日出生。齐某与黄某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闪婚后被告长期居住在娘家,很少在家居住。自2020年3月原告齐某怀孕后双方彻底分居至今。原告齐某认为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不能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所以在2021年3月首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诉讼中,被告黄某辩称婚后齐某与其长年分居,不与黄某共同生活,在工作与生活中皆没有给予黄某理解与帮助,黄某本想与齐某好好沟通,故多次前往齐某家中示好,但齐某却闭门不见并阻挠黄某看望婚生子。同时,齐某及其父母多次公然辱骂、诬陷黄某,致使黄某在本村的名誉受损。黄某称其考虑到齐某一人抚养婚生子较为不易,也考虑到婚生子年纪尚幼需要父亲陪伴曾提出与齐某和好,共同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但齐某离婚态度坚决,现夫妻感情破裂,确已无和好可能,所以黄某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提出因双方婚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齐某没有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所以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都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孩子抚养权、彩礼是否返还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案。
二、本案系齐某第一次起诉黄某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在本案中,首先齐某与黄某因系经人介绍闪婚,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其次,婚后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形成经济上的互相帮助、心灵上的互相依赖,没有建立婚后夫妻感情。再次,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父母都已经介入,矛盾升级,在所居住的村里形成不良影响。综以上情况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加之已经分居,完全符合“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这一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故法院会准予离婚。
三、法院对于本案婚生子黄某抚养权归属如何判定?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该规定可知,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无特殊情况下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婚生子黄某仅不到一周岁,在齐某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抚养权应当归属于原告齐某。
四、法院对于本案婚生子黄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黄某有固定工资,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7000元,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婚生子黄某的实际需要、被告黄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黄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黄某养费1800元至年满十八岁止。
五、本案在双方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的情况下,被告黄某以齐某未尽妻子义务且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是否可以退回以及退回多少暂时没有具体可量化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应当结合具体双方具体情况以及彩礼数额来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原被告已经举办领证并举办婚礼,并且已经孕育婚生子黄某,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举证证明因支付彩礼造成经济严重困难,所以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准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案中法院对于黄某要求返款彩礼的这一主张没有支持。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参与、研究和梳理,对离婚案件相关的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观点都有了深入了解,尤其对于抚养权归属以及彩礼返还这两个问题也引发了思考。一方面,抚养权归属问题。本案中是婚生子不满两周岁直接判给母亲,抚养权归属争议不大。但是实践中各个家庭情况不同,婚生子年龄不同,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充分提交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收入稳定、与孩子相处时间长、有家人可以帮助照看孩子等;另一方面,彩礼返还问题。在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请求返还已给付彩礼应否支持的问题,法院是以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为依据,并结合原被告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有无孕育子女、感情是否破裂准予离婚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维护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