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江河海律师提出形成时间鉴定,最终使案件起死回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1

  

2017年我所查俭、王仕清律师经办了一起关于原告起诉我委托人要求按照《商标使用费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支付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在原告提供了双方签字的《协议》,且《协议》签名经鉴定确系我方委托人签署的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我所查俭、王仕清律师提出从印刷字体、书写字体形成时间与《协议》落款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从而使该案件起死回生。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以我方当事人不支付使用费为由将其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我方当事人支付原告商标使用费200多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接受该案件之后,经过与我方当事人的沟通,在证据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只有在推翻原告提交的《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使该案件有所回转,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先后就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及对打印字体、书写签名的形成时间与《协议》落款的时间进行鉴定,法院指定的广东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形成时间确实不一致”。 最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尽最大程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此,我所查俭、王仕清律师在该案件代理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条款且根据我方当事人的事实描述,在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为了推翻本案关键证据《协议》,我们通过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方式,最终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