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发生医疗纠纷,应该慎重选择是通过医疗事故途径解决还是通过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解决

栏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1

我所王仕清律师经办了王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认真分析案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选择通过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途径来处理该案件,最终得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找到我所王仕清律师,称其丈夫因在青岛某医院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希望通过我所律师去帮助其维权。接受该案件之后,经过与我方当事人的沟通,且经过与医院医务人员的多次接触,医院医务人员一直认为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现有情况对我方不利的情况下,我方律师提出要求医院封存受害人档案,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途径来处理该案件,当事人同意按照律师思路进行。我方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在最短时间内向青岛市南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青岛某医院赔付3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出鉴定,要求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大小一并鉴定,法院指定北京的某鉴定中心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鉴定结果。最终法院据此大部分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我们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尽最大程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为什么选择通过医疗过错途径,主要基于考虑以下两点: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能较少的受外部影响。

医疗事故鉴定需经过医学会鉴定,存在“老子”给“儿子”鉴定、关联鉴定等现象,容易引起患者质疑;而医疗过错鉴定系经过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的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能够较少的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同时,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该同时要求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的大小一并作出明确鉴定意见;经鉴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又构成伤残的,还可以同时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通过一鉴多用,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