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作为车辆的销售者其提供车辆若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延迟交付的,需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销售者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未将标的车辆本身状况、改装的事实告知购车人的,销售者属于在履行合同中对车辆上述重大信息的隐瞒构成违约,对导致本案销售合同事实不能履行而解除负有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份,购车者(美高集团)与销售者信进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及改装合同,双方约定购买德国本土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斯宾特524A8豪华商务车。合同签订后,美高集团支付了购车款100多万,但在交付车辆进行验车的时候,发现车辆本身及改装、装饰均与合同约定不符,美高集团遂委托我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该案件,通过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工商资料的查询、往来函件的调取、及对车辆进行鉴定,我所以车辆与合同不符且逾期交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并且返还购车款。该案业经城阳法院一审判决后,又经青岛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决,及高院再审、检察院抗诉,现该案已审理完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信进公司返还购车款。
【律师说法】
该案件从程序上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时间跨度自2010年6月份至2014年。该案件的一审由我所查俭、刘青律师代理,二审、再审及抗诉由我所查俭、王仕清两位律师代理。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证据比较繁琐,一审历经两年,二审也接近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所律师在庭前证据搜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代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奔驰房车质量与交付条件。汽车与其他商品一样,在买卖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交付。关于质量,交付车辆必须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质量要求。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研究,从交付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是否逾期交付等方面进行诉讼,法院也最终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的判决。
2、销售者的交付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及逾期交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需要解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结合本案来看,信进公司所提供的车辆与约定不符且逾期交付,是信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信进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过程中对涉案车辆的产地、改装地未能如实告知美高公司,导致美高集团就购买该车辆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信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
【江河海律师提示】
通过该案件引申来看,现在基本上每个家庭都要购买一辆汽车,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签好相关合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且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的实施为消费者维权提高更有利的法律依据。